应用伦理学视域下的道德客体与道德主体
甘绍平
2025(3):
16-28.
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应用伦理学反映同时也深化了现代伦理学运作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看,从道德行为的作用对象或服务客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个体的地位,权利、自由、尊严、隐私都是以个体为承载单位,故道德以个体为价值归宿,以维护个体利益、固有权利为存在目的。尊重和维护个体尊严与自由自主的权益,不仅构成现代文明的价值基石,而且也为个体、团体以及整体行为在一个民主社会确立了根本性的方位导向与理念遵循。二是从道德功能的角度来看,从道德行为的执行者或作用主体来看,现代社会更重视整体与机制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道德要求的实现不能指望个体行为动机与单独的活动,而是要依靠社会中不同层级的集体、企业、组织、机构、国家乃至国家联盟这样一些具有力度的整体性的行为主体的有效作为。同时,伦理道德的普遍规范性要求要渗透到全社会的制度框架中才能发挥制约所有的人的行为的巨大作用。总之,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不是特定情形下的个体行为,而是关涉总体的道德活动,即团体的、公共的集体行为方式以及系统结构的伦理设计、制度规则的道德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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