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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基础理论
    论孝养义务的伦理基础
    徐汉辉
    2019(6): 1-6. 
    摘要 ( )   PDF(1510KB) ( )  
    孝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所具有的照料、陪伴及满足合理需求的道德义务。就其伦理基础而言,一种主流的观点是感恩理论,即认为,子女应该孝敬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对子女有生养之恩。然而,这一观点面临诸多挑战。感恩理论总的说来是基于“生养有利论”:把一个人生下来并(或)把这个人抚养长大是有利(benefit)于这个人的。正因为子女从父母那里得了利,而且是很大的利,所以才应该感恩回报父母。针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一个婴儿来说,被父母生下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算是得利。另一方面,感恩义务的来源是超义务的行为,而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父母仅仅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子女不需要因此感恩父母。如果,“生”不算是利,“养”又是父母的道德责任而无需被感恩,那么,子女似乎不必对父母具有孝养义务。面对上述挑战,本文尝试对感恩理论进行修正:子女的孝养义务源于父母的抚养之恩,但并不是所有抚养行为都应该被感恩。只有超出抚养义务要求的行为才值得子女感恩,也才是子女孝养义务的来源。
    在“互镜”中寻求“合作”—现代性视域中的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之争
    叶舒凤, 韩璞庚
    2019(6): 7-13. 
    摘要 ( )   PDF(1515KB) ( )  
    面对现代社会的各种道德危机,尤其是在解决现代人如何安身立命的重大生存论问题上,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究竟处于何种关系,亟待从理论层面加以澄明。对之把握,需要摒弃“二元对立”的抽象思维,立足现代道德生活的完满诠释与理解。现代道德生活既追求社会秩序,又崇尚道德理想,希冀幸福生活。由此,现代道德生活既需要能够守住道德底线的规范伦理学,也需要能够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热烈追求的德性伦理学。不管是规范伦理关于道德的外在约束,还是德性伦理从主体内在阐发的幸福期待,都旨在回应现代人道德生活的重大问题。
    羞耻的本质及其伦理价值
    曾振宇, 李富强
    2019(6): 14-20. 
    摘要 ( )   PDF(1525KB) ( )  
    在孟子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中,羞耻概念具有重要地位,基于两者羞耻德性的互诠,可知两位哲人分别认识到了羞耻本质的不同侧面,前者强调羞耻的内在性与先天性,后者强调羞耻的外在性与社会性。这是构成羞耻本质的两个要件,而且这两个要件在羞耻德性的伦理价值上得到了体现。在现代社会中,羞耻感这一道德力量的普遍衰减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重建崭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应该以培植与提升个体自我的羞耻感为基础,因为羞耻是道德世界最具革命性的力量。羞耻的伦理价值与羞耻的本质也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羞耻具有消极的道德谴责作用,这是产生羞耻现象的社会根源,另一方面羞耻又具有积极的伦理建构作用,这导源于羞耻内在于人性的基本事实。从道德哲学的理论视域上看,羞耻所具有的伦理价值在于它能够承担得起道德奠基任务,能够培育一种健全的道德人格,所以说羞耻对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伦理思想
    庄子“德”论释解
    王敏光
    2019(6): 21-27. 
    摘要 ( )   PDF(1529KB) ( )  
    庄子“德”论思想主要承接老子对“德”的阐释而来。“德”的原初意义是为“得到”,老子在此基础上对“德”的蕴涵加以提升与扩展,主要意指为“人”与“万物”从“道”得到的属于自身的特质,具体落实到“人”这一个体层面而言,主要是指个体的德性而论,老子哲学中的“德”重在阐述政治意义层面个体之“德”。而庄子所论的“德”着重阐发了人生哲学领域“德”的多重性,进而在自我个体精神层面扩充了“德”的内涵。庄子在其“德”论思想中引入“心”“性”“情”等概念,并突出了自我个体不但是道德性的存在者,而且是“德”“形”“心”“神”的有机统一体,依此自我个体方能在把握自身“德”的基础上,在反思自我过程中,展现其审视世界、沟通世界的多维向度,这使得庄子“德”论思想既体现了其自身特点又展现了其多样化色彩。
    论君子人格的精神特质
    陈诗师, 邓名瑛
    2019(6): 28-35. 
    摘要 ( )   PDF(1535KB) ( )  
    有关君子人格的论述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对儒家极力提倡的君子人格具有什么样的精神特质,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这些表述虽然是符合儒家思想本义的,但零乱而不成系统,很难对君子人格的精神特质作一个系统的整体性把握。其实,通过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君子人格的精神特质表现在知、情、意、行四个方面,即志道信念、仁爱情怀、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志道信念是君子人格养成的起点,担当精神则是最终的落实点,这四个方面构成一个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相互规定、相互支持的逻辑体系,缺一不可。至于学者们概括的君子人格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忧患意识、重义轻利、仁民爱物等,都可以在上述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被清楚解释。
    周海门良知观辨析
    阮春晖
    2019(6): 36-42. 
    摘要 ( )   PDF(1525KB) ( )  
    周海门的良知观,从阳明而来又异于阳明,突出表现在:其一,无物而物在。将“无物”之说与《中庸》相联,良知之体被清晰地归合为“无”之深微本质,良知能量在对“无”的界说中得到进一步激发。其二,手持足行是道。在良知之体的观照下,良知之用从顾及整体规模细化为注重当下行为的道德呈现,并被赋予与良知同等的道德层级,良知“彻上彻下之道”得以贯彻。其三,自我现成。自我与良知糅合为一,现实自我以更为张扬的方式取得了与良知同等的至上性和圆满性,良知主体因自我呈发的力量被极力振拔。这种良知观,与海门对良知本体地位的一再强调有关,它在思想定位、核心构成和作用流行等方面,与阳明之学的基本方向相符,我们仍可将之视为阳明之学在晚明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研究70年回溯与前瞻
    汪洁
    2019(6): 43-48. 
    摘要 ( )   PDF(1509KB) ( )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研究,涉及上下五千年中华民族对伦理问题的思考和智慧,学理上横贯伦理学基本理论的诸多方面,可谓纷繁复杂,异彩竞呈。通过回溯新中国70年传统伦理思想的研究历程,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全面把握研究的焦点问题,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学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润泽来路,明烛去途,立足本土,放眼世界,对一切人类优秀伦理文化的内涵、形态和因素进行比较借鉴与合理消化,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关乎我国文化自信的进一步确立,而且对承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西方伦理思想
    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比较研究
    孙伟平
    2019(6): 49-55. 
    摘要 ( )   PDF(1516KB) ( )  
    在20世纪初兴起的元伦理学运动中,史蒂文森和黑尔是两位最为成功、彪炳史册的元伦理学家。他们的伦理观都追随摩尔、艾耶尔和维特根斯坦,反对“重入世”的传统伦理学在进行道德语言分析以前就“匆忙发表意见”,而将道德语言分析、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探讨视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表现出鲜明的“元伦理风格”和分析哲学色彩。但作为情感主义与规定主义阵营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之间在人工语言还是日常语言、非理性还是理性,以及如何对待规范伦理学等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和对立。立足他们的伦理学探索,分析、比较他们的伦理观,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史蒂文森的温和的情感主义与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的理解,特别是有助于我们系统地把握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运动。
    论当代美德伦理学的规则困境
    董滨宇
    2019(6): 56-65. 
    摘要 ( )   PDF(1546KB) ( )  
    为了给行为确立正当性规则,当代美德伦理学提出了诸多论证,其中,以赫斯特豪斯的“完全美德者理论”最有代表性,依据这一理论,一项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可以是由“完全美德者”所实践的。然而,对此,一些人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像约翰逊就指出,正当行为可以是由“不完全美德者”所实践的,而且,具有美德之人也可以是不断自我改进的,而这些并不符合“完全美德者”的标准。面对这样的批评,像安娜丝等人又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反驳。本文则认为,约翰逊的批评是有道理的,而赫斯特豪斯的支持者们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辩护。虽然做出了各种努力,但截至目前,当代美德伦理学仍然无法对于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提供一种完善的说明。
    21世纪的非自然主义
    迈克尔·史密斯, 王桂玲, 徐蓓, 陈真
    2019(6): 66-72. 
    摘要 ( )   PDF(1512KB) ( )  
    20世纪初摩尔版本的非自然主义主张我们据以理解所有其他规范性特征的根本特征是一种基本的非自然特征“好”。它最主要的问题是:它使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任何人都应当在意好的事情。斯坎伦为代表的21世纪的非自然主义则主张基本的非自然特征不是“好”,而是一种理由关系,它既承诺了理由基本主义(即主张存在基本的理由关系),又承诺了理由基础主义(即主张除了理由关系以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特征都可以通过理由关系得到理解)。它可以避免摩尔版本的非自然主义所面临的问题,因为它主张具有某些自然特征的结果是好的,当且仅当有理由欲求具有这些自然特征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在意那些好的事物。然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理由基本主义,因为当我们追问为何有理由欲求具有好的结果的自然特征时,我们发现理由或理由关系并非是基本的。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理由基础主义,因为内在可欲性必须独立于支持内在可欲的理由来加以理解。我们必须尽其所能对内在可欲性提出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
    科技伦理研究
    科技发展中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变奏:案例、逻辑与建构
    邓达奇
    2019(6): 73-80. 
    摘要 ( )   PDF(1534KB) ( )  
    在特定的社会场域内“基因编程婴儿”事件、“连体婴儿”与“冷冻胚胎”案等典型案例展示了科技发展中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变奏关系,科技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与伦理的激烈交锋。具体而言,科技、法律、伦理互有各自的场域空间,法律对待科技存在三种态度:管制、回应与重构,当伦理介入后形成了“背景基础”下的双重变奏逻辑。然而在“应然逻辑”层面,伦理评判是追求科技的“善”,法律评判则是满足行为的合法性,要实现科技的伦理“善”与法律之治,并使二者协调,一方面需要以科技福祉为归宿,将科技伦理之“善”具体化、实践化,另一方面需要借助民主“商谈”融入制度设计,落实好“商谈式民主”这一科技“软法”之治的核心要义,实现与未来接轨。
    人工智能辅助医疗决策并未挑战尊重自主原则
    孙保学
    2019(6): 81-86. 
    摘要 ( )   PDF(1509KB) ( )  
    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医疗研究和临床应用。随着大数据算法诊断疾病和提供治疗方案的精确性和可靠性不断提高,人们对智能医疗系统的信任度也在不断提升;随着它们越来越多地接管医护人员的工作任务,人类的自主决策权似乎也在不断被侵蚀。因此,人们开始担忧大数据算法使医生和患者都陷入被动,成为听命于人工智能的傀儡。但是,我们仔细考察后会发现,智能化医疗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并不会挑战生命医学伦理的尊重自主原则。相反,它更可能会放大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实际上智能技术正在为患者重新赋权,教育水平的提升使患者有能力也有条件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信息,人人参与的民主化医疗要求医护人员有责任尽可能地帮助患者,与其共同做出更好的医疗决定。
    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及其伦理分析
    高佳, 李伦
    2019(6): 87-92. 
    摘要 ( )   PDF(1509KB) ( )  
    激烈的社会竞争加剧了个体对认知增强技术的依赖性,弱化了个体自我决定的能力,易导致自主性问题。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主要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即因工作或某种特殊任务需要,强迫从业者进行认知增强而导致的自主性问题;间接强制,即个人迫于工作、竞争等压力而被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引发的自主性问题。遵循尊重自主原则,禁止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认知增强技术,及获取技术使用者、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解决直接强制问题的有效途径。知情同意作为尊重自主原则的具体化规则,能有效保护技术使用者的自主权。此外,为更好地解决间接强制问题需要对认知增强技术的应用环境进行具体地区分:比赛竞争中的间接强制问题与非竞赛环境下的间接强制问题。我们认为应禁止在比赛竞争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而坚持以道德自律为基础的理性自主是解决非竞赛环境下间接强制问题的可行路径。
    空间正义研究
    空间正义的出场逻辑、理论旨趣和批判方位
    李武装
    2019(6): 93-99. 
    摘要 ( )   PDF(1523KB) ( )  
    较之于作为“某种良善品性”的人的一般正义,作为“某种良善状态”的空间正义,其本质在于澄明事物的整体特别是事物内构或外溢的各种关系“应当”如何的问题。“新马克思主义”独特而睿智的社会批判视点与视界,径直开启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空间视角;而在西方社会批判理论实现“空间转向”的进程中,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及其焦虑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空间正义问题的热络不仅彰显了国人审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全球化、城镇化和网络化(这可以称为中国“新四化”)进程的全新视角,而且勾连起“后道德时代”国人伦理价值“转型”之新的社会正义范型。新时代空间正义的阐释和想象,理当秉持历史唯物主义视野并着眼于现代经济社会运行及其空间生产方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在竭力廓清架构空间正义之人与自然、人权与产权、空间生产与物质生产、空间生产与空间分配、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抗争、结构与主体等关系性内涵基础上,着力呈现这个复杂、多质和差异的社会空间“应得”之基本规定。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正义厘定并不耽于笼统地提供一个根本遵循和方法论原则,其批判方位更在于“引致”或激发新的实践正义关切点。为此,还需要在五个方面做出努力。
    论正义的空间性与空间的正义性
    袁超
    2019(6): 100-104. 
    摘要 ( )   PDF(1497KB) ( )  
    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理想和目标,空间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条件。作为理论存在的正义在建构过程中空间发挥了重要作用,正义价值规范的构建与创造需要引入空间维度,这是正义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空间的变迁同样需要引入正义维度,空间生产需要正义逻辑的规范。空间是社会生产的重要场域,空间造就、延续了社会的不平等并使之合法化,因此现代社会的空间生产需要符合正义的逻辑,空间具有正义性。
    探索与争鸣
    同情与良知:两种市场经济人性论预设的范畴分析
    张雄, 孙洪钧
    2019(6): 105-110. 
    摘要 ( )   PDF(1510KB) ( )  
    卢梭认为,自私和“同情或怜悯”是人之天性。这句名言构成了近代西方市场经济人性论伦理预设的理论前提,也是斯密撰写《道德情操论》的一个重要范畴,西方主流经济学长期以此为市场经济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的依据。随着西方现代性后果的反思,人们在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中发现了致命的弱点,呼吁着市场经济人性论预设新的思想和范畴的推出。几百年前,中国哲学家王阳明对良知范畴人性论预设作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良知是人之本体论,由良知走向人的自律乃至“知行合一”,构成了儒家人性论哲学发展的重大界碑,它也成为中国人从历史走向今天的人学重要根基。中国人的德性离不开良知,在新时代中国方案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对良知“万物一体”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正是有了儒家良知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才会从古代的儒商精神走向今天诚信的经营和有德性的做人相结合。正确比较两对范畴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差异,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建筑伦理话语的民族特色及其历史变迁
    谭晖
    2019(6): 111-117. 
    摘要 ( )   PDF(1519KB) ( )  
    建筑伦理是一个以“关系”为核心要素的系统,其中“关系”包括建筑与人的关系、以建筑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建筑为中介的人与人文传统的关系、以建筑为中介的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人与建筑是建筑伦理的主要主体,主体之间的联系由诸方面关系决定又反作用于关系。建筑伦理话语研究本质上是从建筑形式出发,围绕权力进行的系统考察。中国传统伦理语境使中国建筑伦理话语语义上呈现出森严的等级性、和谐的共在性和整体的共生性,这些特点基于表现主义、象征主义、实用主义的审美机制而得以表征。中国传统建筑在等级空间观基础上也以社会和谐、天人相应、身心合一对中国传统“和”伦理进行了社会、自然、个人认知的三维度建构。当代社会语境下的中国建筑伦理话语在言说平等的同时将以开放包容策略实现多元文化互鉴融合,更有张力地走向未来。
    论新时代师德建设的着力点
    陈大文
    2019(6): 118-123. 
    摘要 ( )   PDF(1507KB) ( )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而师德建设的着力点应该是学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师德观,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升师德建设制度化水平。
    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及其实践研究
    范渊凯
    2019(6): 124-129. 
    摘要 ( )   PDF(1508KB) ( )  
    近年来,随着文艺市场化的发展,文艺作品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道德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中西方关于文艺创作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可谓是源远流长,但对两者关联性进行质疑或否认的论调亦不在少数。其实,试图将道德从文艺活动中剥离出来,不仅忽视了道德在文艺建设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文艺创作也会因此缺失规范维系与价值支撑。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是指的创作行为应有的道德责任及价值取向,是创作活动中各种伦理关系的一种应然的状态。文艺创作中所遵循的“内在的尺度”不仅包含着“美的规律”,也包含着应然的道德规律。同时,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在创作的储备、构思、物化等阶段,对于真挚情操的触发、艺术情感的呈现与审美人格的养成,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代婚姻家庭矛盾及其对策的实证研究
    唐凯麟, 王燕
    2019(6): 130-138. 
    摘要 ( )   PDF(1608KB) ( )  
    当代婚姻家庭矛盾是当下建立科学的家庭伦理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婚姻道德观念混乱,夫妻冲突问题显现;婚姻家庭暴力问题持续存在;现代扩大家庭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奠定家庭物质基础、积极培育和谐家庭文化、大力营造正确舆论导向等伦理途径来解决当代中国家庭的和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