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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9(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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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德”论释解

王敏光   

  • 发布日期:2021-12-17
  • 作者简介:王敏光,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京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ZX016);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2017- cxrc-012);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8-YXXZ-11)
  • Published:2021-12-17

摘要: 庄子“德”论思想主要承接老子对“德”的阐释而来。“德”的原初意义是为“得到”,老子在此基础上对“德”的蕴涵加以提升与扩展,主要意指为“人”与“万物”从“道”得到的属于自身的特质,具体落实到“人”这一个体层面而言,主要是指个体的德性而论,老子哲学中的“德”重在阐述政治意义层面个体之“德”。而庄子所论的“德”着重阐发了人生哲学领域“德”的多重性,进而在自我个体精神层面扩充了“德”的内涵。庄子在其“德”论思想中引入“心”“性”“情”等概念,并突出了自我个体不但是道德性的存在者,而且是“德”“形”“心”“神”的有机统一体,依此自我个体方能在把握自身“德”的基础上,在反思自我过程中,展现其审视世界、沟通世界的多维向度,这使得庄子“德”论思想既体现了其自身特点又展现了其多样化色彩。

关键词: 庄子, 德, 心,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