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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的被遗忘权主张——基于权利的信息伦理视角
胡晓萌
2020(5):
127-133.
信息技术重塑了人类记忆与遗忘的状况,其以物质手段突破了人类记忆能力的极限,使记忆可以成为永恒,使遗忘成为不可能。因为大数据“永久记忆”可能会对人类社会的数据隐私、安全和数字身份造成侵犯等危害,社会针对数据被遗忘权展开了讨论。以欧盟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积极推进被遗忘权的立法。GDPR明确赋予个人的数据被遗忘权,以应对数字永久记忆给个人造成的隐私、安全等危害。但因其过于保守阻碍了个人的数据自律和产业发展而备受质疑。与之相反,以维纳和弗洛里迪为代表的信息伦理学家则反对删除数据。他们认为删除信息是一种熵增行为,这个行为是不道德的。数据主义则进一步发展,认为数据流最大化是第一诫命。这派观点则过于激进,它把信息社会的价值标的从人类替换为信息,实际上是消解了人权。相对于上述两派观点,基于权利的信息伦理保持中间立场,主张赋予个体应有的数据权利(包括被遗忘权),但该主张较于欧盟立法是温和的,提倡有限制的、不能被滥用的被遗忘权,既强调保护个人的数据权利,也不阻碍数据开发利用,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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