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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20(5): 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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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自然权利说

龚群   

  • 出版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2021-12-09
  • 作者简介:龚 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山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
  • 基金资助: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式管理与传统文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 Online:2020-09-10 Published:2021-12-09

摘要: 康德的自然权利说主要是针对公共占有转化为私人占有来进行。自洛克以来,一个传统说法是土地及其一切附属物都是人类所共有,而人类生存发展到一定时期就会出现对于公共物的私人占有。卢梭对于土地的私人占有提出了重要观点,康德对卢梭所提出的私人占有对于人类历史转折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重视,反复论证“我的”“你的”的私人占有权作为自然权利的性质与意义。在康德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的“我的”“你的”的私人占有是种私人意志的行为,在没有约束性法律的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他人的承认,因而是暂时性的。要将暂时性的私人占有变成为永久性的,就必须要在全体参与者同意的前提下进入到公民状态,即进入有着立法保障的现代国家状态。现代国家的权利体系的根据仍在于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从而现代国家的公民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平等公民的自由。

关键词: 自然权利, 私人占有, 源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