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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22(6): 12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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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的道德责任

简小烜   

  • 出版日期:2022-11-10 发布日期:2023-01-04
  • 作者简介:简小烜,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 基金资助: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及其实践的哲学研究”(21&ZD063)、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课题“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中人机交互系统道德责任困境的哲学研究”(XSP22ZDA010)的阶段性成果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Artificial Agent as Limited Moral Surrogate Agent

JIAN Xiao-xuan   

  • Online:2022-11-10 Published:2023-01-04

摘要: 人工智能体在“人—机”社会系统中的角色与人类社会的律师、股票经纪人、演艺经纪人等类似,扮演着代理者的角色。它不具有初级利益,仅具有次级利益,是有限道德代理者。按照角色责任理论,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须承担一定的代理责任,但从道德实践来看,它并未如人类代理者一般被问责和追责。这种“问责”与“担责”被分开的有限道德责任是他者维度的道德责任,包含两大内涵:对他者(人类)负责;被他者(人类)所期望和赋值。“为他者”或者说“为人类”,是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他者意义上,人工智能体的道德责任被设计、被赋予,也被确立,其实质是一种“趋善避恶”的预期性道德责任,具有强烈的他律性特征。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道德角色, 道德能动者, 道德代理者, 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