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休谟主张从人性内在的情感欲望出发来解释人们的道德行为,但这种解释走向了一种道德相对主义,无法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普遍的价值规范。正义不同于道德,正义作为一种公共性规范对所有愿意合作的人应具有普遍约束力。休谟在解释正义问题上特别强调理性慎思的作用,当然休谟的解释并不是重回理性主义的老路,不再是强调理性主导并支配情感,而是把情感作为行动的动机,凸显理性慎思对情感欲望的调整和引导作用。本文最终试图证明,休谟不是单纯靠情感来解释正义,而是基于情感与理性慎思的相互作用来解释人类实践中正义原则的建构。正义的建构是人们综合情感和理性因素反思平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