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培超.论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的基本意蕴[J].伦理学研究.2002(1). [2] [23] 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陈昌曙.哲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5] 王劲松.收入代际转移动机理论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2(2). [6] 洛杉矶时报.2002-06-19. [7] 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北京:三联书店,1995.在这里,我认为将中青年不加区分是有点问题的,因为,真正掌握各种社会权力的还是中年一代。尽管如此,厉以宁教授的上述说法是很深刻的,揭示了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本质。 [9] (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王献生、王宇译).家庭论[M].商务印书馆,1998. [10] 星期日泰晤士报.2002-07-07. [11] (美)戴维·L·德克尔(沈健译).老年社会学——老年发展进程概论[M].北京: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 [12] John Holt,Escape from Children,1974. [13] [14] 李培超.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 如:Joel Feinberg,The Rights of Animals and Unborn Generations.in 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Crisis,ed.by W.T.Blackstone.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74;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0] H.Rolston,Environmental Ethies:Duties to and Values in Natural Would,Philadelphia1988,p278. [21] 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22] 余涌博士在考察“义务”含义的演变时认为,义务的原初义有欠债应还之意,这是与相应的权利相关的。但是,义务在后来具有了比这更宽泛的含义,不仅指与他人权利对应的行为,而且指源于法律和某种更高权威的要求的行为,或是源于人的道德良心的要求的行为。这样,义务作为与权利对应的意义就淡化了许多,而变成了意指所有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当为之的行为,并且具有了更浓厚的道德色彩。见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2001. [24] (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25] (美)赫尔曼·E.达利.稳态经济:治疗增长癖的后现代良方[A].大卫·格里芬.后现代精神[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