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会会刊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伦理学研究 ›› 2019(4): 42-51.

• 西方伦理思想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康德的两个伦理学概念

邓安庆   

  • 出版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2021-12-17
  • 作者简介: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伦理学术》主编。
  • 基金资助: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研究”(12&ZD122)
  • Online:2019-07-10 Published:2021-12-17

摘要: 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 作为自由法则的伦理学, 作为德性论的伦理学, 合法性, 道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