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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1(3):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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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伦理对德育课的启示——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为例

晁乐红   

  1. 台州学院 人文学院, 浙江临海 317000
  • 收稿日期:2011-02-08 出版日期:2011-05-10 发布日期:2022-02-28
  • 作者简介:晁乐红(1967-),女,黑龙江通河人,台州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 Received:2011-02-08 Online:2011-05-10 Published:2022-02-28

摘要: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旨在通过交往合理性来解决人类社会的各种冲突,他坚信人因为可以具备交往理性而彼此在必要问题上通过商谈而达成基本的普遍性共识。这一思想适用于我国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的改进,使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两者有机融合。前者体现为教师对课堂的组织和协调,对学生的启发和诱导;后者体现为所有学生有权对所涉价值观进行独立思考、平等交流和自主选择。

关键词: 商谈伦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师主导, 学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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