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儒家伦理学绝非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所谓“美德伦理学”或西方的其他什么伦理学,而是“仁爱伦理学”。它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正义论,而实质上是一种为规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奠基的“基础伦理学”。既然如此,“仁爱”本身就不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而是一个前道德的概念;质言之,仁爱首先是一种天然情感。仁爱情感具有两个基本向度:一是“差等之爱”,其出发点是“自爱”;二是“一体之仁”,即儒家所说的“博爱”。差等之爱适用于私域,它在公域中必然引发人际利益冲突,而这正是社会伦理规范建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体之仁适用于公域,它引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路径,即超越差等之爱而贯彻博爱精神。这就导出了仁爱伦理学的第一个建构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它要求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必须出自博爱的动机。但是,普遍的博爱情感毕竟是抽象的,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只能是具体而特殊的,即取决于既定的实际条件。这就导出了仁爱伦理学的第二个建构原则,即“适宜性原则”,它要求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必须具有适应特定生活情境的效果。唯有如此,才能理解和解释人类伦理规范体系的历史演变与时代转换。不过,仁爱的上述两个向度(自爱与博爱)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仁爱伦理学并不是对自爱和个体权利的否定;恰恰相反,博爱本质上是对自爱加以“推扩”的结果。这就表明,仁爱伦理学的宗旨是维护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而其出发点则是每一个人的自爱与个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