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看Rashdall 博士的《善恶理论》,卷1,第138页。 [2]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Rashdall博士提供了这个环节(参看同上,第135-136页) [3]在我们谈论任何事物时,如在谈论某种情感或谈论人的某种性质(如善)时,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我们从未想说它因此应该存在。 [4]人们可能注意到,如果痛苦的恶是为何我们不应该将痛苦强加给另一个人的原因,同时,这也是我们不应该把痛苦强加在我们自己头上的原因;然而,尽管我们承认把痛苦无缘无故地加在我们自己头上是愚蠢的,但我们不应该考虑把它说成是错误的。 [5]我认为马梯诺(Martineau)的观点属于这个二难推论的后一部分,参看《伦理理论的类型》,第一卷,第二部分。 [6]当然,在这里,出于特定的动机所做的行为可以是善的这一点并不被否定;唯一被否认的是,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它以特定的动机的被做出。 [7]我们可以预期到有两个其它的反对意见:(1)义务不可能是自明的,因为被某些人看作是义务的许多行为在其他人看来并不是义务;(2)如果义务是自明的,在出现与义务相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行动这一问题是不可解决的。 对第一个反对意见,我的回答是: (A)当然,对义务的鉴别对发达的道德存在来说仅仅是可能的,而且,不同程度的发展是可能的。 (B)不能认识到某些特殊的义务通常是由于缺乏深思熟虑这个事实,我所谓对这种认识的初步检验是不完全的。 (C)上述的观点与这样的认可是相一致的,即由于缺乏深思熟虑,即使最善良的人也对他们的许多义务熟视无睹,而且,终究我们的义务几乎与我们整个生活有同等范围。 对第二种反对意见我的回答是:义务承认程度,在义务相冲突的地方,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决定并不取决于“可选择的行为过程中的哪一个将创造更大的善?”这个问题,而是取决于“哪一个是更大的义务”这个问题。 [8]对行为不可能是它自己的目的这个要求并不存在反对意见,因为某种东西的目的不可能是该东西本身。因为,严格地说,目的并不是行为的目的,而是我们的目的,而认为在行动中我们的目的是行为并不存在矛盾。 [9]美德(virtue)和德行(morality)作为善的同等重要的、独立的形式的严格区分解释了一个事实,不借助这种区分,这个事实难于说明。如果我们从道德哲学著作转向对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任何生动的解释,如在莎士比亚中发现的解释,没有什么东西比相对远离实际生活事实的道德哲学讨论更为吸引我们了。这难道不是多半因为,尽管道德哲学集中注意义务的事实,但在我们所最为钦佩且他们的生活引起最大兴趣的那些人那里,尽管义务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义务感在他们的生活中是一个支配的因素吗? [10]柏拉图.理想国(第一卷)[M].译文参看郭斌和张竹明的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