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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7(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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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之本质与其道德地位的关联研究

肖显静   

  • 出版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2021-12-23
  • 作者简介:肖显静,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学范式争论的哲学研究”(16ZDA11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生态学整体论—还原论争论及其解决路径研究”(14AZX008)
  • Online:2017-03-10 Published:2021-12-23

摘要: 物种是否具有道德地位以及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地位与物种是否具有本质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本质有关。“物种个体论”是不成立的,由此,物种不具有如生物个体那样的道德地位。“物种多元论”否认物种具有“自然类”的本质,因此,物种也就不具有“类”意义上的道德地位。“关系本质主义”不是真正的本质主义,由此也不能给物种道德地位的确立以确实支持。只有“内在生物本质主义”之“理想的‘DNA条形码’”,才能作为物种的“真实本质”,由此也才能使得物种具有内在的、天赋的价值,并据此拥有道德地位。维护物种的道德地位,就是维护这样的本质。鉴于物种的其他概念而伦理地对待物种,不是基于物种自身拥有相应的道德地位,而是基于物种之成员及其环境所拥有的相应的道德地位。

关键词: 物种, 本质, 道德, 物种歧视,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