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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5(5): 12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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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障碍治疗中知情同意的可能性

朱伟   

  • 收稿日期:2015-07-21 出版日期:2015-09-10 发布日期:2021-12-23
  • 作者简介:朱伟,复旦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生命伦理学博士。
  • 基金资助: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患信任关系的社会和道德基础研究”(13BZX089);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知情同意模式研究”(2010BZX004)
  • Received:2015-07-21 Online:2015-09-10 Published:2021-12-2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一大亮点是实行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自愿性原则,这一原则也体现了知情同意在精神障碍治疗中的贯彻。然而,由于法规并未对患者监护人的代理同意作明确的限定,因而,它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被精神病”现象的重演,二是一些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论文指出,知情同意原则在精神障碍治疗领域的贯彻,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对患者的自愿同意和监护人的代理同意作出区分,对患者、监护人、精神病专业人员的作用和责任作出界定,同时,还要对代理同意的误区有清晰的认识,从理论上真正把握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质。

关键词: 精神障碍, 知情同意, 代理同意, 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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