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的法权理论是从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中引申出的,所以排除了经验因素、现实功利、幸福等等的考量,而集中思考法权概念本身所内含的要求。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关系达不到法权概念的要求,只能暂时地、不稳定地获得自己的法权;只有法权状态(公民状态、公民宪政状态,其政体形态必定是共和制)才能克服这个缺陷。他主张,我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权状态具有五大理由,比如自然状态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出现法权要素、无法出现人们联合起来的普遍的共同意志以实证立法、存在无法执行契约的困境、无法形成正规的具有最高强制力的权力机构、只能按对法权的主观理解行事等,而进入法权状态则能克服这些缺陷,并政治性地实现人们的外在自由。对人而言,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状态,是我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