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儒家德治思想与德政方略,使得人们通常将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简单地把法治视为人治的天然对立物。然而,历史上的情况却没有这样简单,法家主张的“法治”,就不是人治的天然对立物,而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家的法治本意,是有“法治”而无“法制”,是君王一人的“法治”,而不是全社会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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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东. 为什么说法家的“法治”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J]. 伦理学研究, 2004(5): 27-30.
XIA Weidong. Why the Statement“ruling by law”of the Legalists Is One Form of Ruling by Men[J]. Studies in Ethics, 2004(5):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