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其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著述中,以道德和法律之界分为研究进路,提出了平等自由的权利、成员身份权利、基于法律的权利、平等参与权利、生活保障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权利产生于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的交叠,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商谈原则。要使国家能够切实保护人的权利,就必需采取前后递进的调适措施,这可以依次概括为国家权力的充足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分立性。在这个国家权力的调适过程中,商谈原则一以贯之。
中图分类号:
朱前星. 权利体系与国家权力的调适——道德和法律之界分的研究进路[J]. 伦理学研究, 2011(6): 69-73.
ZHU Qian-xing. System of Rights and the Adjustment of power of the state——A way of Research of difference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s[J]. Studies in Ethics, 2011(6): 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