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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4(5): 1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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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协同主体的道德构成

刘卫平   

  • 收稿日期:2014-06-22 出版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2022-01-14
  • 作者简介:刘卫平,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体制与提升基层党组织社会整合功能研究”(11CZZ009)

The Subject in China's So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LIU Wei-ping   

  • Received:2014-06-22 Online:2014-09-10 Published:2022-01-14

摘要: 社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主体是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人的因素。在社会管理系统性的要求下,我国社会管理的主体构成具有多元性,管理主体实际是作为一整体而表现出来的协同主体。在我国,协同主体由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组成。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协同主体在道德构成上表现为对人的管理与服务、整体主义原则、公平正义、善治理想等。这些道德构成通过协同主体自身的管理实践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进程,对于社会管理的有序发展具有方向性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 社会管理体系, 协同主体, 道德构成, 方向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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