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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2(4): 49-54.

• 西方伦理思想史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贿赂观念

袁柏顺   

  1. 1.湖南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2;
    2.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 收稿日期:2012-03-13 出版日期:2012-07-10 发布日期:2022-01-11
  • 作者简介:袁柏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廉政基础理论。
  • 基金资助:
    湖南省社科基金“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07CGA09)。
  • Received:2012-03-13 Online:2012-07-10 Published:2022-01-11

摘要: 霍布斯一方面认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包括“行贿”都不能算是不义;另一方面又将特定条件下实现自我利益视为自己对自己的“贿赂”而认其为“腐败”和不义。可送钱而不可收受贿赂,担任裁判者不得受贿的价值观是17世纪英国社会难得的共识。霍布斯在《利维坦》当中引入的贿赂观念,既有力支撑了其整个政治哲学的基础即自然法诫条,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其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威起源论证,并成就了其政治哲学的独特性。

关键词: 贿赂, 腐败, 霍布斯, 廉政思想, 社会契约, 政治权力,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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