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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2(4): 43-48.

• 西方伦理思想史 • 上一篇    下一篇

两种不同正义规范之下的平等——罗尔斯和马克思平等观之比较

宋建丽   

  1.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 收稿日期:2012-03-26 出版日期:2012-07-10 发布日期:2022-01-11
  • 作者简介:宋建丽,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 基金资助: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及其当代意义研究”(0640zk1010), 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A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公民教育与社会和谐”(JA11004S),2012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正义与团结: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社会批判理论研究”(2012B160)的阶段性成果。
  • Received:2012-03-26 Online:2012-07-10 Published:2022-01-11

摘要: 面对资本主义的合法化危机,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做出回应。被誉为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领军人物的罗尔斯,以其纯粹程序的社会正义规范表达了对实质平等的理想追求。然而,由于仅仅局限于政治正义的狭隘视野和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规范之下的平等是不彻底的,最终陷入抽象平等的困境。与此不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的回应一方面指向其自由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指向其作为背景的只局限于政治正义的社会理想,将目光投向更为广阔的人类解放的前景,从而在一种人类正义的规范之下表达了实质平等的理想追求。由于超越了政治解放的狭隘局限,因而,马克思人类正义规范之下的平等,不再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思辩,而是在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寻求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理想目标、价值原则和现实途径。

关键词: 公民资格, 正义, 平等, 罗尔斯,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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