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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6(4): 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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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方法论问题探讨

李三虎   

  • 出版日期:2016-07-10 发布日期:2021-12-24
  • 作者简介:李三虎,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教授,《探求》主编,中国社会学会科学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哲学博士。
  •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工程实践的伦理形态学研究”(15ZDB015),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代西方自主理论研究”(13BZX083),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16NDJC027Z)
  • Online:2016-07-10 Published:2021-12-24

摘要: 从非价值中立观点看待工程,工程本身包含着复杂的价值和利益关系,因此政治、法律和伦理对工程有着相对的方法论意义。在政治方法论上,公共决策围绕工程表现为政治或资本权力运用、相关利益协调方法和意识形态导向;在法律方法论上,工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须以工程质量为首要原则,其具体司法实践渗透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风险评估等方法;在伦理方法论上,主要体现为工程因素与非工程因素、“工程人”与“道德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与工程相关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方法各有分工,政治方法限于工程决策具有命令性,法律方法对工程活动起到强制性规范作用,伦理方法则在公共道德与公共决策之间扮演桥梁角色。在工程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方法在不同工程情境下表现为两种典型秩序——从政治方法到法律方法再到伦理方法的自顶向下秩序(适合大型工程项目决策)和从伦理方法到法律方法再到政治方法的自底向上秩序(适合新兴工程发展)。必须要强调,在多数情况下,面对与工程相关的社会冲突甚至政治冲突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治、法律和伦理方法。

关键词: 工程, 政治, 法律, 伦理, 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