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以内在能力为判准的传统责任伦理理论,难以解释为何在人机互动中道德评价会先于系统道德主体资格的确认而发生。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视角看,规范性不是互动事实的附加结果,主体性也不取决于他者的态度或经验反应,而取决于行动是否被纳入可评价、可归责和可追溯的实践结构。因此,人工智能道德主体性并非源于主体的某种内在属性,而是在社会实践中生成并得以持存的规范地位。这一实践导向的规范分析视角,能够区分事实性关系与正当性关系,识别责任结构与主体角色在智能技术条件下的重组方式,从而为判断人工智能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成为道德评价对象提供了更稳健的实践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