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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es in Ethics ›› 2026(3): 1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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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Heidegger’s Problem of Guilt

Li Chenglong   

  • Online:2026-05-10 Published:2026-06-23

对海德格尔罪责问题的规范论解释

李成龙   

  • 作者简介:李成龙,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 基金资助: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德格尔思想中的生命问题研究”(2025BZX002)的阶段性成果和上海财经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海德格尔源初伦理学的规范性维度研究”(2025110485)的最终成果

摘要: 罪责问题在海德格尔剖析良知的呼唤与倾听结构时占据着重要地位,因为它关系到此在能否在生存中见证到一种本己能在。该问题是指此在的存在论罪责何以是实际罪责的一个可能性条件,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引入“存在者层次上的罪责”来中介存在论罪责和实际罪责。在规范性理论的框架下,罪责问题表现为一种双重规范性关系:存在者层次上的罪责规范着实际罪责,理由在于此在在生存中总是无法满足存在者层次上的规范从而意识到实际罪责;存在论罪责规范着存在者层次上的罪责,理由在于此在的非同一性和操心特征导致了它与自身之间始终存在一种规范性力量,从而意识到存在者层次上的罪责。

关键词: 海德格尔, 罪责, 良知, 规范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