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会会刊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Studies in Ethics ›› 2011(6): 69-73.

Previous Articles     Next Articles

System of Rights and the Adjustment of power of the state——A way of Research of difference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s

ZHU Qian-xing   

  • Received:2011-07-20 Online:2011-11-10 Published:2022-02-28

权利体系与国家权力的调适——道德和法律之界分的研究进路

朱前星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 作者简介:朱前星(1966- ),男,湖南汝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07BZX04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道德建设与社会整合能力研究”(06XDJ005),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社会整合取向下的公民法律权利与政治”(G2009040)。

摘要: 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其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著述中,以道德和法律之界分为研究进路,提出了平等自由的权利、成员身份权利、基于法律的权利、平等参与权利、生活保障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权利产生于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的交叠,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商谈原则。要使国家能够切实保护人的权利,就必需采取前后递进的调适措施,这可以依次概括为国家权力的充足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分立性。在这个国家权力的调适过程中,商谈原则一以贯之。

关键词: 权利, 权力, 商谈

CLC Nu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