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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5(2): 45-49.

• 西方伦理思想 • 上一篇    下一篇

海德格尔源始伦理学中的共在主体性

陈攀文, 沈亚生   

  • 收稿日期:2014-08-05 出版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2021-12-23
  • 作者简介:陈攀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沈亚生,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导师。
  • Received:2014-08-05 Online:2015-03-10 Published:2021-12-23

摘要: 在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中,先验自我具有意向性之指向性与构造性特征,一切价值和意义都是出自先验自我之意识之授义活动,先验自我成为了一切行为之极点,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中展显出的主体性是一种“先验主体性”。海德格尔将“此在”作为突破口从三个方面对胡塞尔先验主体性性理论作出了发展改造。海德格尔从本质上把此在归结为与他人在世界之中的“共在”。因此,海德格尔现象学伦理学中展显的主体性是一种“共在主体性”。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伦理学是一门源始伦理学。共在主体在源始伦理中的本真生存即是领会良知的召唤、切近存在之真理以及诗意地栖居。

关键词: 源始伦理学, 先验主体性, 共在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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