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答哈贝马斯》中,罗尔斯区分了原初证成、充分证成以及公共证成。这一区分常被误解为重叠共识证成过程中的连续环节。然而,根据罗尔斯的界定,充分证成属于市民社会中受公民各自整全学说支配的私人性证成,以“族类政治的正义观念”为对象;而原初证成和公共证成则发生于政治社会,以公共理性为范导,前者关涉政治观念的初始确立,后者则以一个可共享的政治观念为证成对象。由此可见,将充分证成纳入重叠共识的证成序列,不仅会破坏公共理性在政治证成中的逻辑一致性,还将使整个证成过程受制于既不相容亦不可调和的整全学说。事实上,若公民仅凭各自整全学说即可对同一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充分证成,罗尔斯便无需诉诸公共理性的理念,其“政治转向”亦失去根本动因。因此,将重叠共识的证成结构限定于公共理性所范导的原初证成与公共证成,是确保政治证成内在一致性与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自身融贯性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