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规范是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对一般公众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对行为规范的伦理划分自古有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赫勒在后现代境遇下吸收了社会学家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根据卢曼对传统社会和后传统社会的区分,提出了对恰当行为规范新的划分。相较于纯粹的体系理论和制度理论的理想类型,赫勒提出了对恰当行为规范的领域划分,这一划分以合法性与自由为标准,以贯穿社会发展阶段的三个领域——自在的对象化领域、自为的对象化领域和自在自为的对象化领域——为基础,依次对传统社会中的宗教、现代社会中的分工和后现代社会中的领域分化进行伦理审视。在此基础上,她通过探索共同体内的道德多元化趋向来寻求人的自由和解放。对于赫勒在后现代视域下基于领域分化而对行为规范的探讨及其道德多元化的追求,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理论努力,也要看到其所具有的新型乌托邦的消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