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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1(1): 84-89.

• 生命伦理 •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弃治疗的伦理关涉

刘俊荣1,2   

  1. 1.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南京 210093;
    2.广州医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182
  • 收稿日期:2010-10-26 出版日期:2011-01-10 发布日期:2022-02-28
  • 作者简介:刘俊荣(1965-),男,河南人,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广州医学院教授。
  • 基金资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伦理困境下的医疗行为选择及其社会认同与评价”(08JD720001)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C-04)、广州市社科联2008年资助项目(08SKLY29)。

Giving up Treating and Its Ethics Problems

LIU Jun-rong   

  • Received:2010-10-26 Online:2011-01-10 Published:2022-02-28

摘要: 放弃治疗与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不同,它所放弃的是包括针对病因的根治性措施及维持生命的一切支持措施,是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具有请求性或选择性质的权利。医务人员实施放弃治疗的责任和义务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病人的病情等密切相关。一般性的医疗决策授权不应成为放弃治疗代理的理由,放弃治疗及其知情同意权的代理必须基于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只有在既符合临床标准又充分尊重病人自主权利的情形下,放弃治疗才能得到伦理辩护。

关键词: 放弃治疗, 死亡权, 代理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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