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01). [2] 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余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5] 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6] 帕特里克·德富林.道德的法律强制[M].马腾,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7]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 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国法学,1996(2). [9] 密尔. 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10] 哈特. 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 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2] 帕克. 刑事制裁的界限[M].梁根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4] 霍布斯. 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5]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6] 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7] 张明楷.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J].法学研究,2009(1). [18] 西塞罗. 论义务[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9] 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1卷):对他人的损害[M].方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0] 罗结珍. 法国新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2] 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