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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2(3): 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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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道德合理性

徐保风   

  1.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期刊社,湖南长沙 410004
  • 收稿日期:2012-01-30 出版日期:2012-05-10 发布日期:2022-01-10
  • 作者简介:徐保风,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社编辑。
  • 基金资助: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气候公正:气候变化伦理问题研究”(编号:CX2010B172)。
  • Received:2012-01-30 Online:2012-05-10 Published:2022-01-10

摘要: 近两百个国家终于意识到保护地球刻不容缓。尽管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但事关各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每次气候谈判的分歧焦点再次警醒全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依然颇受争议,保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基础地位。本着气候公正这一根本宗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道德和理性主要体现在:遵循了可持续思想,体现了各个国家的历史责任,考虑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现实能力,完全可以胜任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共识原则。过去,它促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的签订,它还将指引全球在气候谈判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关键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可持续思想, 历史责任原则, 现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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