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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 2014(6): 120-124.

• 家庭伦理 • 上一篇    下一篇

应该赋予家庭对遗留胚胎的处置权——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视角

曹永福   

  • 收稿日期:2014-10-10 出版日期:2014-11-10 发布日期:2014-12-30
  • 作者简介:曹永福,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医学博士。
  • 基金资助: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研究”(IFW12114)

Should We Grant the Family the Right of Disposing of Embryo?

CAO Yong-fu   

  • Received:2014-10-10 Online:2014-11-10 Published:2014-12-30

摘要: 江苏宜兴“双独”夫妻身亡,通过试管婴儿遗留四枚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置引发争议。人的生育权应该是一种自然权利、人权和人格权,胚胎应该具有“准人格”道德地位。“宜兴案例”的判决启示我们,应该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反思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儒家家庭主义价值决定着生育主体具有家庭性。因此,应该赋予家庭处置遗留胚胎的权利。

关键词: 遗留胚胎, 自然权利, 人权和人格权, “准人格”, 儒家家庭主义, 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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